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现在对于一些想知道关于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和因疫情原因延期交货申请书题的人有很多,你想知道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这样的题吗,接下来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截至3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涉疫情刑事案件2375件,逮捕2964人,审查批准逮捕2040人248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75人241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838件、2,291人。依法审查起诉1416起案件1712人,不起诉32起案件41人。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部委、两部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法机关保障复工复产的意见》依法》要求政法机关全力以赴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都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复工复产的案件。

一、依法严厉查处阻碍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案例一口罩、额温枪连环造假,起诉!

栾某某的父亲在山东青岛经营一家养殖公司。由于养殖业不可阻挡的特殊性,今年2月初,急需采购大量口罩,保障生产安全。2月11日,栾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紧急采购1万只口罩,解父亲燃眉之急。桑因沉迷,欠下巨额债务。看到消息后,他当晚联系了栾安,并谎称自己手里有口罩,第二天就能送来。

栾某某信以为真,立即转入3万元。桑某收到货款后,转手投资网络,血本无归。2月12日,桑某安慰栾某后,继续编造谎言称自己有渠道购买额温计,诱骗栾某购买。栾再次上当,先后八次向桑转账235万元货款。2月14日,栾某某发现自己被骗,立即报警。

2月21日,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于2月25日以涉嫌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法庭审理中。

编辑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养殖业全面复工复产面临严格管控措施的实际情况,积极联系协调受害企业正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就物资采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题提供咨询和协助。帮助企业安全快速恢复生产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国高层和两部委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为幌子,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边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案例二看似口罩过期,其实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撤案!

1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当地企业采购13万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第一批48万只口罩已于25日抵达。峨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这些口罩的包装有效期为2018年2月,遂于26日向公安机关通报,涉事企业涉嫌经营、使用过期、无效的医用口罩。治疗。设备。

2月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涉案口罩的检验鉴定材料。经检验,该批口罩符合相关标准。口罩生产商破产重组,只剩下一半生产线在运转。疫情发生后,政府支持公司全面投产。但由于内包装袋库存不足,使用了无效标识的内包装袋。

编辑

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鉴定,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

2月1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政两部委《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罪定罪处罚。不符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因疫情防控需要,产品标签不未按规定期限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规要求。质量标准,在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应认真把握定罪标准,依法妥善处理。

3、落实少抓少起诉的司法理念,营造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涉案公司负责运输防疫物资,不会起诉

2018年11月,在浙江湖州经营一家物流公司的王某某经付某某介绍,以缴纳面值65元的开费用于抵扣税款的方式,虚开他人增值税专用发10张。总税额9万多元。案发后,王某某、付某某足额补缴了税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将案件移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当地为数不多的疫情发生后能够复工的物流公司之一,承担了多项防疫物资配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畅通,2020年2月7日,依法作出对王某某、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编辑

王某某所在的物流公司是当地为数不多的能够复工的物流公司之一。

王某某回到公司后,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镇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的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运输做出了贡献。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虚开税务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元但不超过50万元;虚缴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案件办理中,还应依法积极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理念落实少抓、少起诉。

四、依法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案例四行贿当事人参与重点工程建设,被取保候审。

1999年,天津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了缩短公司占用道路事宜的审批时间,向交管局何某某寻求帮助。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该公司获得优先审批。为表达谢意,张某某于2005年至2018年多次向何某某汇款,共计372万元。

2020年1月2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对张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于2月5日决定逮捕。

2月19日,张某某提交了拘留必要性审查申请。津南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公司在疫情期间遇到经营困难。如果张某继续被拘留,将影响该公司承建的市政重点工程的推进。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经征求监管部门意见,2月27日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

编辑

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检察官远程讯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经营者,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变更不影响诉讼。如果进展顺利,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将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5、依法提出实施监督检查建议,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案例5涉案账户资产被冻结超标,2天内解冻

因合同纠纷,江苏淮安某建筑公司于1月20日被法院责令冻结账户存款16005万元。因被冻结账户金额不足以保全金额,法院又冻结了该公司另一账户。1月21日,该公司。

因账户资金被提取,1月22日,该公司发现两个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超过裁定保全金额1300万元以上,遂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提交民事执行监管申请。2月12日,某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纠正保全金额过高的题。行为。

2月13日,淮安区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起诉建议,并积极配合执行法院。14日,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解冻超限额冻结的账户资金1300万元以上。17日,该公司迅速动用解冻资金复工复产。

编辑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数额。执行费用和明显超标准的,不得扣押、扣押、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的陈述

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院长

关于第六批涉疫典型病例记者

一、专门针对依法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有何考虑?

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是一项重要任务。近期,各地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复工复产相关的案件。

在这些典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私营企业主的案件时,始终坚持“少抓、多审”的司法办案理念。尤其是疫情期间,在民营经济复工复产本已困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就显得尤为重要。遵守法律。

2、本次发布的案件中,既有阻碍复工复产需严查的案件,也有对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慎追刑事追究的案件确保复工复产。发出什么样的合法信号?

这些案件一方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格追诉,对于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阻碍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时,要正确把握涉案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是否有罪、是否逮捕。是否依法及时逮捕、是否起诉。考虑政策的调整和法律标准的准确把握,以及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3、如何精准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案件时,主要着眼点是从严、从快,最大程度地帮助企业追回赃物、挽回损失。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防疫生产物资需求激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追究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震慑犯罪行为,努力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涉案企业认为案件查处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案或者立案。

4、检察院在办理涉嫌犯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案件时,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复工复产?

企业领导和技术骨干对于企业发展尤其是复工复产的企业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把握依法办案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积极推行有罪从宽制度依法进行抗辩和处罚。对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理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对被逮捕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是否有拘留的必要。涉嫌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不影响正常诉讼程序,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改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在提出罚款刑罚量刑建议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当的罚款刑罚建议。对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缓缴、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支付。

五、前五批均为刑事案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民事监察案件。这一改变是出于哪些考虑?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深入,

今天关于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和因疫情原因延期交货申请书的话题就解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能有比较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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